實驗室環境條件控制與管理!
1、總體原則
實驗室識別檢驗檢測所需的環境條件
當環境條件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,實驗室應編寫必要的文件。
有相應的環境條件控制措施,確保環境條件不會使檢驗檢測結果無效,或不會對檢驗檢測結果產生不良影響。
2、溫度和濕度
a)當檢驗檢測工作對環境溫度和濕度無特殊要求時,工作環境的溫度宜維持在16℃~26℃,相對濕度宜維持在30%~65%;
b)當檢驗檢測工作對環境溫度和濕度有特殊要求時,環境溫度和濕度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。
3、空氣質量
一般工作場所(室內)空氣質量應符合GB/T18883中的規定。
對特定工作場所空氣質量的要求包括:
a)涉及散發蒸氣、有毒有害氣體、粉塵、煙、霧和有害生物氣溶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,空氣質量應符合GBZ2.1等職業衛生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;
b)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場所,空氣質量應符合GB19489、GB50346等生物安全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;
c)涉及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的場所,空氣質量應符合GB50447、GB14925及GB/T27416等有關動物實驗機構標準規范的要求。
4、照明
檢驗檢測場所的照明應滿足檢驗檢測技術標準的要求;
5、噪聲
檢驗檢測房間允許噪聲級不宜大于55dB(A),其他房間應符合JGJ/T67中的規定。
動力設備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噪聲指標,必要時,應采取適宜的隔聲措施。
6、電磁輻射/靜電
若電磁輻射對檢測活動或儀器、設備造成不利影響時,應有適當的電磁屏蔽、吸收、接地、隔離或濾波之類設施;
若檢測項目或所用的儀器及設備對靜電敏感時,應安裝適當的防靜電工作臺面、防靜電地板、接地設施以及其他防靜電用品。
7、振動和沖擊
如果檢驗檢測活動或所用的檢驗檢測設備對振動和沖擊有敏感,應與振動和沖擊源進行有效隔離,確保對檢驗檢測活動不會產生影響。
8、外部環境
實驗室應識別并評估外部環境狀況(如化學、生物、噪音、振動、強電磁場及易燃易爆場所等)對結果有效性、人員健康等產生的不利影響,并應根據評估的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。
根據檢驗檢測場所的實際情況,應有避免檢驗檢測活動對外部環境空氣、水體及土壤造成不良影響的設施,其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